青岛滨海学院汉语进修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滨海学院汉语进修生(以下简称汉语生)的教育教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4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汉语进修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到与注册
1. 新生必须由本人持护照、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确认表(JW202或DQ表),按规定的日期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时应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健康检查合格并完成入学手续者,可留校学习。健康检查中经医院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不予入学。
3.学生应当在入学一周内缴清学费、住宿费与保险费等相关费用,逾期未缴纳者,取消入学资格。
4.已支付下一学期学费的学生,应按通知的注册日期返校办理开学注册手续,逾期一周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取消所持签证。
二、分班与换班
1.开课前,新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汉语水平测试,测试形式分为笔试和口试,根据测试成绩编入相应班级。老生按上一学期期末考核成绩和班主任建议编入相应班级。
2.学生入班学习后,如发现自己的汉语水平不适合在该班学习,应当在开学第一周内向班主任提交调班书面申请,由班主任、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调班。自开学第二周起,原则上不予调班。学生第一周应保持书籍干净,便于调换书籍,否则将不予以调换。
三、考勤
1.学生应按照校历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
2.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1)因病请假时,应提前向班主任汇报;一个月内累计超两天或者一次性请假超两天者,需向班主任提交医院证明和书面请假申请单,不能提交证明者按旷课处理。
(2)因事请假时,应提前向班主任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与家长电话等沟通确认,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两天及以上,应当事先向班主任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单,并依次由班主任、学院负责人审批。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者,可以先向班主任口头请假并获得同意,事后按上述程序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3)学生在请假期限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班主任销假,逾期未及时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4)因病经医院诊断需要10天以上的治疗或休养者,应向学校申请休学。休学后申请复学者须有正规的医院痊愈证明方可复学。
3.凡未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者,作旷课处理。未经批准无故旷课1天及以上者,若无法与学生本人取得联系,且无法获知该生确切信息,学院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7天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院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并取消其所持签证
4.上课迟到或早退每累计20分钟或迟到5次,视旷课一次。班主任每月统计出勤率,出勤率的计算方法为:出勤率=(已出勤时间÷总出勤时间)×100%,已出勤时间包括病假时间,总出勤时间包括授课和考试。当月出勤率达不到80%者,给与书面警告以及班主任谈话;该学期累计平均出勤率达不到70%者,院长谈话;该学期累计平均出勤率达不到60%者,将被勒令退学,同时学校将注销其签注。
5.一学期内单门课程缺课超过总课时1/3者及旷课3次以上者,将被取消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需申请该课程重修。
6.假期留校者,如若离开青岛,需提前一天向班主任报告,返校后当天,需告知班主任。
四、考核与成绩
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
2.课程考核采取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其中过程性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60%(平时作业占5-20%、单元测试占10-20%、课堂表现占5-20%,实验成绩占0-10%)终结性考核占课程总成绩的40%。
3.凡擅自缺考、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试作弊或协助作弊及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4.学期个人平均分数低于60者,下学期不能升入更高层次汉语班学习,可重修该层级的汉语课程。同一层级不得重修两次以上。
五、延长学习期限
1.学生如需下学期继续学习汉语,应向班主任提交延长学习申请,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学习成绩等在校表现审批延长申请,获得批准的汉语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办公室办理延长手续。
2.学生学习延长申请一般在6月和12月办理。延长学习需按规定缴纳下学期相关学习费用。
六、结业证书与成绩单
1.满足以下条件的汉语生可申请结业证书: 累计平均出勤率60%以上; 该学期平均成绩60分以上;应办手续已办结。
2.不能获得结业证书的学习者,可以申请该学期的学习证明。
3.每学期各科成绩均录入青岛滨海学院教务系统,学生可以在学期末获得该学期成绩单一份。
七、违纪管理
为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教委[1990]第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青岛滨海学院学生手册》,制订本条例。
1.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和扰乱公共秩序。
2.学生不得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吸毒行为;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4.学生不得从事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安全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在学生事务管理、宿舍管理、学籍管理、学校治安等各类工作中,对管理者无理纠缠、骂人、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八、退学
申请退学的学生必须提交退学申请,经监护人同意,学院及校领导批准,准许退学。学校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予以退费。
九、离校
1.学生因故提前结束学习、休学、退学离校者,应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不得擅自离校。
2.学生正常结业者,应于该学期课程结束后七天内离校。
3.凡退学、勒令退学或自动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处理决定下达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上报主管部门和出入境管理局取消其签证。
十、奖励
为鼓励学历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学院设立全勤奖、学习优秀奖和特殊贡献奖三个奖项。
(1)全勤奖:各科按时出勤,无旷课、事假、病假、违纪记录,课堂出勤率达100%,将获得学校颁发的“全勤奖”;
(2)学习优秀奖:参照《青岛滨海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评定与奖励。
(3)特殊贡献奖:在校内外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比赛中,表现出色、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将获得“特殊贡献奖”。
九、附则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际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