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激励来华留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推动学校人才培养及文化交流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滨海学院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标准及条件

第三条 青岛滨海学院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中国,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申请者为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外国国籍公民;

3. 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并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或在我校学习时间累计达到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本科生和长期进修生(包括交换生、语言生、实习生、专班进修生等),学习态度端正,修满当年规定学分,无不及格课程;

5. 已获得其它任何国家、省、市奖学金资助的来华留学生不可申请。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四条 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时间由国际教育学院按照每年政府通知时间另行公布。

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根据不同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提出申请,自行准备材料。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可连续申请,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予退回。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受理留学生奖学金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及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奖学金选拔采取综合评分制,按总分排名先后顺序评定奖学金。综合评分包括学习成绩、留学生活动参与、HSK成绩、大赛参与程度、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我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发放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财务处组织实施。奖学金经学校审批后,由国际教育学院报财务处发放。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1. 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2. 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做出对华不友好行为;

3. 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转学者;

4. 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5. 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不及格者;

6. 在申报奖学金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者;

7. 经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奖学金获得者未能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上学年奖学金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于20249月起试行。